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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明规范服务“十不准”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9-1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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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,不得使用服务忌语和禁语,履行公务、提供服务时不得刁难拖延、推诿扯皮。 二、不得巧立名目到被管理单位乱检查、乱处罚,不得重复检查,多头检查、越权检查。 三、不准接受被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宴请和馈赠,不得在工作中收受各种名目的的回扣、好处费和实物,不得到被管理单位报支发票。 四、不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,提高收费标准,严禁乱收费、私自收费和收费不公示、不透明。 五、不准开“搭车药”、向患者销售非医院提供的药物,不得要求病人及其家属为自己代购各种药品或谋取私利。 六、不准弄虚作假开人情方、人情假,不得出具与病情不符的假诊断、鉴定证明。 七、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,利用B超、染色体等检查为孕妇作胎儿性别鉴定。 八、不准在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不得利用职权之便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亲属、亲友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条件。 九、不准到村和企业等单位调查研究时饮酒,不得在工作日中午或值晚班人员晚餐饮酒,不得在任何场合酗酒。 十、不准参与带有色情、赌博性质的娱乐、体闲活动,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,参加用公费或免费的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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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浪里白龙 责任编辑:浪里白龙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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